从法律角度透视风险投资出资前的风险控制
到目前为止,几乎所有的风险投资项目均是风险投资方以现金方式出资,技术拥有者以技术知识产权出资,共同设立一个新的技术型公司(风险企业),或者对原有技术公司进行增资。而现金出资者所承担的风险要远远大于技术出资者,因此,从现金出资者——风险投资的角度探讨出资前的风险控制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与技术出资者合作时面临的风险
1. 技术出资者自身人力资本权属关系
通常,与风险投资者合作的科技人员也正是原单位的技术骨干,他们的离开可能会给原单位带来很大的损失,因此技术人员本身应妥善处理好与其原单位间的劳动关系问题。风险出资者对此应给以重视。比如对于未到期的劳动合同要积极协商处理,以免构成违约。同时,技术人员本身是否存在与原单位不竞争的保证与承诺,如果存在,就要与原单位进行协商,否则也会存在相关法律纠纷的隐患。
2.技术出资者所拥有技术的知识产权界定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科技人员为了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相关的技术权益(专有技术、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等)应当属于该单位,而不是属于科技人员。如果科技人员利用该项技术权益出来创业而没有与原单位达成协议,就会构成对原单位技术权利的侵权。所以风险投资者必须要求该技术出资是没有争议的,如果技术的所有权、处置权上有瑕疵,应当先就此问题加以解决,然后才考虑出资。
3.专利技术的考察
专利权属包括许多不同分类的权益以及权利保护的时效,在考察时应当加以明确。比如:有关专利是专利申请权还是专利权,二者的性质不同、价值当然也不一样;有关专利是基本的专利还是从属的专利,从属专利并不可以独立地实施;有关专利是否在法律保护的有效期内,这关系到专利是否受到法律保护的核心问题,应当调查专利管理部门的专利登记情况,而不仅仅看到专利证书。
4.技术对应股权的确定与把握
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体制下,与技术方合作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确定被投资企业的形式,风险投资方用现金资本投入后换取股权,通常是单一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普通股权,而不像美国有普通股、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多元选择。在充分考虑风险出资方的股权比例同时,技术方的股权份额确定就比较困难。我国《公司法》第24条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